财政部修订87号令;工信部明确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1-05-08 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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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8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

日前,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果有意见,可于2021年5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87号令从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为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修订稿还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如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履约验收管理等,增加了相关指引性规定,精简了原有条款。此外,修订稿还完善了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报价修正等相关规定,补充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整合了投标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优化了一些条款表述,按照招投标流程和内在逻辑,调整了相关条款的前后顺序等。

工信部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征求意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果有意见,可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根据修订意见稿,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修订意见稿分九类明确了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分别为:农、林、牧、渔业;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国办:加快开工建设一批内涝治理重大项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实施意见》从三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一是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二是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三是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九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9个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年的纠风工作要点除治理行业乱象、严查欺诈骗保外,还包括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

《通知》要求,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要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发改委印发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日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十四五”时期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支撑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山东:可直购或竞价预算金额未达50万法律服务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1〕8号)。

根据《通知》, 对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预算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下述法律服务项目,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实施: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

对于专项工作所需的法律服务,以及定点采购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律服务,采购单位可通过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通知》规定,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通过直购或竞价确定服务机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应当通过竞价确定服务机构。

福建:整改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

日前,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治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函》(闽发改法规函[2021]144号)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整治工作,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会议纪要、地方政府或部门文件为由,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设置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变相要求的条款包括要求中标人在当地纳税,在后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拨付工程款项时以此为由要求企业设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贵州: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日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在贵州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贵州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继续有效,劳务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按原方式办理资质。

深圳:社会应急力量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日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实施办法》特别强调,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事发地政府或调度使用部门可给予相应补贴。《实施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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